汕头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工作服务细则

发布时间:2005-4-23 9:44:29 文章摘自:世纪巨嘴鸟网

   根据汕头市民政局实行政务公开为民服务的决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  服务项目
   (一)   社会福利机构登记
   (二)   收养登记
   (三)   殡葬管理

   二、服务对象
    1、申请办理社会福利机构的组织或个人。
   2、有关收养事项的来访咨询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
   3、殡葬管理需要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属下殡葬管理部门、殡管所、殡仪馆、殡仪服务公司,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及骨灰楼(堂)的主办单位。
三、服务内容标准
   1、对被遗弃的婴儿和儿童实行收养安置;对社会福利院实行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审批、管理、监督和检查社会福利机构。
   2、依法办理国内公民(包括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及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弃婴、残童的申请登记手续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开展收养登记的法律和有关问题的咨询及宣传。
   3、制定殡葬管理工作的规划和措施,指导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墓园公司等殡葬服务单位的业务开展;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宣传贯彻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有关殡葬管理工作的咨询。
   4、指导检查和协调区、县的殡葬管理、收养登记及社会福利等业务工作。
  四、服务程序
(一)社会福利机构登记程序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对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受理,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二)收养登记程序:
   1、收养当事人应先向收养登记机关进行法律咨询;
   2、收养当事人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证件;
   3、收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初步审查;
  4、收养当事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5、收养登记机关进行审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登记;
   6、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自受理次日起30日内办理收养登记,并发给《收养登记证》;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但收养人、送养人协议解除的除外。
    1、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2)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本人同意的;(3)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4)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协议解除收养关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收养登记证》;(3)解除收养关系书面协议。
   3、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三)经营性公墓报批程序
 (1)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2)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3)公司章程;
 (4);规划与国土、林业、计划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5)国土规划部门出具建墓用地红线图;
  (6)当地政府批准文件;  
  (7)有关其它材料。
四、服务时限
   (一)   日常工作服务
    1、来访咨询人员,应当场正确回答有关问题。一时难以回答的,经请示领导,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
   2、 接到群众的投诉或举报,尽快派出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完毕在3日内答复投诉、举报人。
   3、 对接收的信访,做到当日拆封,当日承办,当日提出处理意见,向领导报告。
(二)   收养登记
   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证明、证件材料后,自受理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三)经营性公墓符合规定手续的,一个月内办理审核上报手续。
 (四)办理社会福利机构的申请及《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分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五、监督约束措施
 严格按照《汕头市民政局实行政务公开为民服务的决定》中监督措施的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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