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老年教育研究会、武汉老年大学教科所简介

发布时间:2005-4-23 10:21:46 文章摘自:世纪巨嘴鸟网

    武汉老年教育研究会是一个从事老年教育理论研究的社团组织,成立于1987年2月,主管部门为武汉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分别于1991年6月和1999年9月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处核准登记注册,在汉口天津路28号武汉老年大学内办公。现有会员280余人,主要来自全市各级各类老年大学、老年学校,另聘请部分高等院校、科研部门教授、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46人为顾问。每年出版会刊《老年教育研究》两期(内部交流)。 
 武汉老年教育研究会系中国老年大学协会、中国老年学学会及第三年龄学习国际研究TALIS和第三年龄大学国际协会AIUTA的团体会员。14年来,共撰写研究文章、调查报告834篇,其中分别在36次全国或省市学术会上交流的有261篇,在国内外刊物、文集上发表的有62篇,在参加13次国际会议上交流的有20篇,有159篇分别获全国和省市优秀论文奖。教研会坚持每年一次年会、一次专题研讨会,截至2001年先后共召开年会13次,出版理论刊物《老年教育研究》25期,刊登文章507篇,并编印出版杜子才《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老年教育》、《杜子才老年教育文集》等5集,编印有《信息与资料》、《资料选编》和《老年教育英文通讯》共39期,自1992年以来,连续五次被市社科联评为先进学会,其秘书长被评为学会积极分子 
   武汉老年大学老年教育科研所是学校从事老年教育理论和教学研究的机构,它与武汉老年教育研究会合署办公,承担该会秘书处的工作。
    武汉老年教育研究会领导
 会 长: 杜子才 
 副会长: 靳振中 许庆生(常务)周世美   童庆启 杜域藻 张怀慰  彭新民 孟庆坤     刘汴生
   秘书长:许庆生(兼)       
 周云清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宗传 武汉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
   曾尔亢 湖北省老年学学会副会长、同济医科大学教授
   刘汴生 湖北梨园医院老年医学研究所主任、主治医师
   刘华山 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系教授
 黄红云 武汉市社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武汉老年教育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武汉老年教育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一个以老年教育研究(含与老年教育相关的老年学、老年心理学、老年生理学、老年人口学等学科研究)为主要任务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的群众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行动准则,遵照党和政府有关老龄与老年教育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双百"方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团结组织老年教育工作者和老年学相关学科的学者,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老年教育理论。
本会一切学术研究活动均须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武汉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武汉市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天津路16号武汉老年大学内。武汉老年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是本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根据老年教育的办学与教学实践,对有关办学宗旨、建校方针、学校体制、学校管理、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网络建设以及学为结合的施教方针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对与老年教育基础理论相关的老年学各学科进行研究,从而探索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老年学校教育的特点与规律。
(二) 立足武汉、面向全国、国际,收集、整理、交换各种有关老年问题的资料、书报、刊物,建立情报资料信息网。
(三) 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研究活动,开辟交流研究经验、研究成果的园地,办好本会会刊《老年教育研究》,帮助会员发表研究成果,并与国外老年教育团体、个人建立联系,促进学术交流。
(四) 编辑出版老年学校教育文集与经验汇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武汉老年教育研究会各分会或研究小组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热心老年教育事业;
(三)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 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研究与写作能力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所属分会审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经验及学术交流活动;
(三) 获得本会编印的各种资料;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承担一定的调研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在本世纪内年内无故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有,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局社团管理处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聘任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六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理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会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因特殊情况本会章程必须经常务理事会及时修订的重大问题,事后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5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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