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简介

发布时间:2004-5-19 14:59:19 文章摘自:老年健康网宣

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张福森部长签发第75号部令,发布《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总结了近十多年来各地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创新的成果,对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业务建设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主要包含了以下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和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总结了八十年代以来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开展民间纠纷预防和防止纠纷激化工作的经验,在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任务的规定中增加了“防止纠纷激化”、“预防纠纷发生”的内容。同时,适当拓展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二是发展和完善了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总结了各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行政接边地区、集贸市场、流动人口集聚地、工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经验,对这些做法予以肯定,同时,《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将“司法调解中心”等各种形式的乡镇、街道调解组织纳入到人民调解制度范畴,使之成为规范的人民调解组织,并明确了其职责、任务。

    三是适当提高了担任人民调解员特别是乡镇调解人员的条件,增加了文化水平的要求。在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方面,《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肯定了聘任可以作为选举方式之外的人民调解员产生的一个重要方式。同时还规定可以把辖区内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作为选聘对象。

    四是进一步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开展调解活动的步骤和要求。同时,把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经调解的纠纷,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并严格规范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和制作要求。

    五是改进和加强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的管理,保障人民调解组织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保障人民调解员符合规定的选任条件;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保障人民调解活动的公正性、合法性;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给予适时的表彰和奖励;积极争取支持,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表彰经费,协调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还特别明确地规定了乡镇、街道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具体职责。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制定和施行,对于改革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发表评论】【打印新闻】【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