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

发布时间:2004-5-19 15:05:03 文章摘自:老年健康网宣

(一九九二年四月三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九九二年四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

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表评论】【打印新闻】【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