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以每月多发工资补贴为由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

发布时间:2004-7-31 17:21:06 文章摘自:中国老年健康网宣

 王某95年技校毕业后在某厂工作,2002年离开该厂时,以该厂未给其交纳养老保险费为由,将该厂投诉到市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人员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该厂虽然这期间每月多发给王某工资补贴120元到180元,但此款不能反映是该厂按月发放给他的社保补助金,即便是,其作法也违法。对此监察人员依法向该厂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补交王某进厂后这些年的养老保险金。

评析:

  该厂对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认识存在两方面的错误:

  1、认为王某是临时工,可以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规定:“《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因此,该厂以王某是临时工而不给其参加社会保险是不对的,而应执行《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规定。

  2、认为厂里每月多发给王某120元至180元工资补贴,就能代替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也是错误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应按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共同承担,“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该厂的做法存在两个问题,-是该厂提供的《工资单》中所反映每月多发给王某的钱是工资补贴,並并非该厂所说的社保金;二是即便是社保金补贴,也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劳动监察人员对该厂要求王某退还从95年到离职时多发的钱的做法不予支持,责令该厂依法补缴王某这些年的养老保险费,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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