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金 一分都不能少

发布时间:2004-7-31 17:22:20 文章摘自:中国老年健康网宣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处理21名退休职工追要养老保险金纠纷案件,为7名退休女职工讨回了已到期的养老保险金计人民币3.9万元。
    北京市啤酒原料厂系以农工为主的集体企业。1990年6月,该厂以集体形式为本厂职工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市丰台区支公司分别办理了商业养老保险手续。约定职工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每年的年交费及领取养老保险金,均由啤酒厂统一到保险公司办理有关手续。2000年12月初,该厂对已到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退休职工,统一办理了领取手续。
    啤酒原料厂到丰台人寿保险公司领取到期的养老保险金的消息,很快传到退休职工的耳里,于是纷纷到厂里索要自己应得到的养老保命钱,但结果却是一个个兴冲冲而去,又怏怏而回。他们又成群结队地到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机关裁决啤酒原料厂给付养老保险金,但得到的答复却是“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不予受理”。于是,这些退休职工又把希望寄托在法院,21人分别诉至丰台区法院。
    丰台区法院分别受理该系列案件后,查明有14名退休职工尚未到领取保险金年龄,暂不予支持;有3名退休职工在厂方办理保险金时间之前已退休,不具备领取保险金资格,不予支持;只有7名退休女职工有领取养老保险金资格,且啤酒原料厂已到人寿保险公司统一领回她们的养老保险金,分别记在她们名下的养老保险金为1.02万元、7200元、4800元及2400元,共计3.9万元。但啤酒原料厂应诉后辩称,本厂属于农村集体企业,所交纳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属于商业性保险,是由企业自行决定的福利待遇,此项保险与各原告无关,是本厂自行制定的相关政策,不同意各原告的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论是国营企业或是集体企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的养老保险也不论是商业性或其他性质,都属于对职工的保险福利待遇。啤酒原料厂以集体形式分别为本厂职工办理的商业养老保险手续,也是属于对职工的保险福利性质。啤酒原料厂领取7名退休女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后,理应将个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如数发放给个人。孙××等7名退休女工已到领取保险金年龄,其要求领取自己应得到的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的规定,应予支持。因此,法院于近日判决啤酒原料厂分别给付孙××等7名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计3.9万元。
    企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是我国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的一项长期福利政策。丰台法院的这一判决,给退休职工如期领取养老保险金吃了一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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